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2020年6月28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下午2点多,曲阳县**镇**村杨某乙、杨某丙(二人另案处理)因琐事找到被告人杨某甲家中,后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斗,被告人杨某甲用菜刀将杨某乙左脸面部砍伤,致其左眼挫伤、左面部创口长达4.9cm,经曲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杨某乙的伤情分别为轻微伤和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微伤一处、轻伤二级一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欣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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