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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7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镇**村**组,现住海口市美兰区**村**号**楼**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被害人杨某乙租住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村**号**楼,系邻居关系。2019年7月5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和被害人杨某乙一起在其租住的附近的一家小卖部喝酒。杨某甲喝了一些酒后,先行离开回家。次日凌晨1时许,杨某乙因与杨某甲有债务纠纷,到杨某甲租住的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村**号**楼**房门口与杨某甲理论,二人进而发生争执,杨某甲从衣橱上拿起一把椰子刀将杨某乙的脸部砍伤。经海口市美兰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一级。杨某甲知道现场有人报警,留在现场。警察赶到现场后将杨某甲带回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书、到案经过、医院门诊病历、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照片及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副 检察 长:崔文红

检察官助理:徐欧云

书 记 员:张 颖

2019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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