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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黄梅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5日至3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5日12时许,被害人陈某某持铁锹到黄梅县**镇**村**组外甥被告人杨某甲家理论,后双方因此发生互殴,在此过程中陈某某被杨某甲持扁拐打伤眼部,致使其左眼受伤。2018年1月22日,经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杨某丙、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6、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欣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黄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建议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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