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检公一刑诉〔2019〕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日移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2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多年来,杨某乙(已判)一家与邻居杨某丙一家因房屋排水及建围墙等问题,有过多次争吵,邻里关系一直不好。2017年5月1日,杨某乙一家因杨某丙在其家门口建围墙一事发生争吵。第二天15时许,杨某乙的二儿子杨某丁(另案处理)和杨某乙的侄子杨某甲路过杨某乙、杨某丙两家交界的巷子时,与正在建围墙的杨某丙、杨某戊发生争吵。这时,正在家中厨房的杨某乙听到争吵声后,便与小儿子杨某己(另案处理)从家中拿一根长螺纹铁棍、一根铁水管、一把锄头冲出去,杨某丙、杨某戊见状,也拿起铁铲等器械对抗,随后双方对打起来。在打架过程中,杨某丙头部及全身多处被殴打致伤,并被打倒在地上,杨某戊、杨某乙也不同程度被打伤,闻讯赶来劝架的杨某庚也遭杨某乙一伙殴打致伤。
经鉴定,杨某丙符合被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杨某戊、杨某庚、杨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凶器螺纹铁棍、伸缩棍的照片、扣押清单、杨某丙住院记录、被告人和被害人户籍证明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
2、证人杨某辛、杨某壬、陈某某、林某某、杨某癸等人的
证言;
3、被害人杨某戊、杨某庚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人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头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杨某甲的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因其叔叔杨某乙与杨某丙之间的邻里纠纷问题,伙同杨某乙(已判)、杨某丁(另案处理)、杨某己(另案处理)故意持器械殴打他人,并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雨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光碟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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