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249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公安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月29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公安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4年10月2日18时许,韩南村康某某找其村长张某甲要其弟张某乙给村上装监控的工资,后两人发生争执,康某某将张某甲打一耳光,张某甲儿子张某丙(1999年**月**日出生,打架时未满16周岁)、女儿张某丁(一直未到案)见张某甲被打,于是两人上去与康某某厮打在一起,后张某甲妻子杨某甲从家中出来看见康某某与儿子张某丙在打架,也上去对康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张某丙多次用脚在康某某身上进行踩踏,并将康某某踏倒在地。康某某倒地后,杨某甲、张某丙两人用脚在康某某身上踩踏,后邻居将张某丙、杨某甲、康某某三人拉开。在打架过程中杨某甲作为张某丙的监护人,在明知张某丙未成年的情况下,对张某丙殴打康某某的行为未做任何阻止。打架结束后,康某某被送往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治疗。2014年10月30日经陕西新安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康某某所受伤害程度进行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户籍证明,8、民事调解协议、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柏林

2015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