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2********,小学文化,山东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害人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被告人杨某甲酒后因琐事在本村其姐杨某乙家与其姐夫孙某某发生争执、厮打,厮打过程中杨某甲采用椅子砸、手扇、脚踹等方式,将孙某某殴打致腰2、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5393****);
2、侦查卷宗三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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