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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6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5时许,在青县**镇**村,村民杨某甲、杨某乙与潘某甲因闲话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推搡,潘某甲倒在地上,潘某甲起身后回到家中告诉妻子自己被打,并让妻子将儿子潘某乙喊回来,之后又回到打架现场,潘某乙随后来到现场,杨、潘双方发生争执和打斗,潘某甲用一根旧门框打击杨某乙头部,杨某丙上前推倒潘某乙,潘某乙、潘某甲二人持砖头击打杨某丙头部和身体,杨某丙倒地,杨某甲冲过去抱住潘某乙腰部将其摔倒,潘某乙头面部着地,杨某甲骑到潘某乙身上,潘某甲用砖头击打杨某甲头部,潘某乙趁机起身,起身后持砖头击打杨某甲,后被现场群众拉开。打斗中双方均受伤,经鉴定,潘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潘某甲为轻微伤、杨某丙伤情为轻伤一级、杨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杨某乙伤情为轻微伤。潘某乙的轻伤系杨某甲在两位哥哥被打到的情形之下,间接故意间接形成,其认罪认罚,2020年01月02日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已达成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培珍

检察官助理:张强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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