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4********,汉族,居民,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山阳县**街办**社区**组,工作单位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计院**分院。2020年4 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同年11月1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与邻居杨某乙、权某某夫妇因邻里纠纷发生矛盾,继而在杨某乙住房北侧巷道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杨某甲用马锯将杨某乙、权某某打伤。经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4月17日杨某甲申请对杨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2020年6月5日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杨某乙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诊断证明等书证;证人杨某丙、董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杨某乙、权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照片及鉴定意见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王婕
检察官助理:张玲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作案工具:木锯1把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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