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69********,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村社区**村组,住山阳县城关街办宏祥小区8栋3单元203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与敬某某在山阳县城关街办宏祥小区门口快递驿站因取快递发生争执引起厮打,杨某甲用脚在敬某某裆部蹬踹,致敬某某阴囊、睾丸、附睾受伤。经陕西省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单、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杨某乙、袁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敬某某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艳
检察官助理:毛翠玲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