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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301966********,侗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组,住该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4月2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8日向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位于铜仁市万山区**乡**村**组自家房屋附近公路上扫地时,被处于醉酒状态的同村村民被害人杨某乙无端辱骂,双方继而发生争吵和抓打,被同村村民劝解。已被劝离的杨某乙路过杨某甲家房前院坝时,继续与杨某甲争吵,并将杨某甲所用的木凳、铁铲等物扔至杨某丙家地里,杨某甲见状跑至自己家中,从卧室内拿出一把单刃尖刀,返回自家院坝内与手持一柴块的杨某乙继续争吵,二人继而发生抓打。抓打过程中,杨某甲持该单刃尖刀朝杨某乙头部、腰背部和肋部用力刺杀、捅杀数刀,致杨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杨某乙系生前多处锐器伤造成左肺贯通、胸主动脉2/3断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作案后,要求在场群众报警并留在现场,于当日10时许被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单刃尖刀等物证;2.被告人杨某甲、被害人杨某乙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丁、杨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物证痕迹鉴定、被害人杨某乙死因鉴定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2张,U盘一个,袜子一双、尖刀一把、黑色裤子一条,针织衫、外套各一件。

3.被害人杨某乙的近亲属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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