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街道**村,住**。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4月17日被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05年10月27日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5时许,在东平县**街道**村,被告人杨某甲迫于债务压力和家庭矛盾,产生杀死其同居女友张某乙后自杀的想法。被告人杨某甲从家中屋檐下鞋柜上拿起一把羊角锤,走到屋内坐在电脑桌前的张某乙背后,用羊角锤击打张某乙头部致张某乙受伤倒地,用被子盖住张某乙头部,双手掐张某乙脖子,后将张某乙松开,两人出屋后发现邻居杨某乙,被告人杨某甲向杨某乙求助并拨打报警电话投案。经法医鉴定,张某乙头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作案工具羊角锤、案发现场提取的痕迹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杨某乙、张某甲、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物证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报警录音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系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彬彬
检察官助理张帅
2020年4月28日
_
附:_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东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