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33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道**廉租房**栋。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7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杨某甲因其子杨某乙住院办理出院相关事宜,与护士陈某某发生争吵至打架,后被民警制止。同年9月4日,派出所民警通知双方进行调解,陈某某要杨某甲赔偿4000元的住院费,杨某甲不同意未果。杨某甲认为区中医院在治疗其儿子杨某乙病时有责任,且护士态度不好,自己本身是被害者,不应支付赔偿款,便产生了到中医院持刀吓唬一下医务人员的念头。2020年9月5日上午8时许,杨某甲携带一把美工刀从家中出发到梁平区中医院,其妻张某甲见丈夫表现异常便拨打110报警。梁平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指挥梁山第一派出所和特警前往区中医院处置,并电话联系杨某甲进行劝解。被告人杨某甲不顾民警及家人的劝解,来到梁平区中医院住院部六楼骨伤科,待特警到六楼转台处时,遂将事先准备好的美工刀握在右手上,上前将正在走廊62床给病人输液的被害人潘某某的头发抓住,持美工刀于潘某某后脖子处,本区公安局特警及杨某甲妻子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制止和劝解,杨某甲与特警僵持过程中,被害人潘某某左手环指被划伤。后在特警和杨某甲妻子的劝解下,杨某甲主动将刀放下,被特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潘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美工刀一把;
2.诊断证明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曾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人体损伤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8.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公共场所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玲
2020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32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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