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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425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2002年因嫖娼被绥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0年12月8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绥中县公安局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1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公路10公里+50米路口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由南向西左转弯的杨某乙驾驶的辽P****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甲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过对被告人杨某甲抽血检测,被鉴定人杨某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90.63mg/100ml,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记录等;2.证人杨某乙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血醇鉴定;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双庆

检察官助理:岳之阳

(院印)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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