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杨少森(外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村**号。2011年6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9月23日被饶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少森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6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杨少森在饶平县所城镇大港村北山看见被害人杨某丙、杨某丁等人驾驶一辆白色别克凯越小轿车经过,其想起与被害人杨某丙前有纠纷,为出气遂纠集几个男青年(暂无法查证)分别驾驶一辆墨绿色三菱吉普车、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和一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对上述别克小轿车进行追赶,在黄冈镇原国道324城东兴元米厂往东路段将别克小轿车拦停。后被告人杨少森伙同几个男青年持棒球棒砸打别克小轿车的挡风玻璃、车窗玻璃等,并戳打坐在车内的被害人杨某丙。期间,被告人杨少森还持刀砍伤被害人杨某丙、杨某丁,致两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后被告人杨少森等人逃离现场。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杨少森到饶平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丁右手软组织裂伤,右手小指近节指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杨某丙右肩胛部、右前臂及右小腿软组织挫(裂)伤,右侧尺神经损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复检。
经饶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别克牌SGM7150ATA型小轿车的挡风玻璃、车门玻璃、车椅皮座套、隔热膜等被损坏部位价值总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235元。
另查明,2017年12月10日,被告人杨少森分别赔偿被害人杨某丙、杨某丁相关经济损失各88000元、40000元,两被害人均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戊、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丙、杨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杨少森森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少森结伙滋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少森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敏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少森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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