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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10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483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明月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明月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明月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因无经济来源急需寻找工作,于2020年6月3日到深圳市**区汽车站附近寻找工作时,碰到其朋友“阿某某”。通过“阿某某”介绍,杨某甲开始从事“插卡”的工作(即连接电信诈骗设备),6月5日上午,被告人杨某甲到广州越秀区一家酒店内通过接头人领取了电信诈骗设备,按照接头人的要求学习了设备使用方法。随后在6月6日于广州、6月10日于湖南郴州、6月12日至6月14日于湖南衡阳、6月14日至6月16日于湖南湘潭、6月16日至6月18日于江西萍乡、6月18日至6月20日于江西宜春多次为电信诈骗团伙搭建、连接GOIP等电信诈骗设备用以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被告人杨某甲通过帮助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共获利11162元。

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0日抓捕了被告人杨某甲,并扣押了其作案使用的GOIP网关(品牌:synway,型号:SMG4032-32LC)及笔记本电脑两台。通过联系GOIP网关厂家(杭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技术员提取相关数据,技术员对该网关进行远程控制,提取到该设备转换使用过的多个IEMI号码。另外,通过宜春市公安局技术部门提取到实施电信诈骗的电话号码159****4606、147****4187的IEMI号码均为85865843130****,该IEMI号码为被告人杨某甲所持GOIP网关设备中提取的IEMI号的其中一个。159****4606、147****4187两个电话号码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如下:

1、“被害人薛某某被诈骗案”:2020年6月21日,被害人薛某某到涟水县公安局五港派出所报案称:其在6月20日上午接到陌生号码(159****4606)来电,对方称其网购信息错误,如不取消信息每月将扣被害人600元钱。随后薛某某按照提示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名:曹某,账号:6228480********6776)转账5983元钱。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公安局五港派出所已于2020年6月21日对此电信诈骗案予以立案侦查。

2、被害人刘某某(女,户籍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街**号,身份证号码:130528********0824,电话:152****4606)于2020年6月19日接到陌生号码(147****4187)来电,对方称其“小红书”APP开通了会员,如不取消会员将扣除一年的费用。随后刘某某按照提示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名:杨某乙,卡号:6230520********8579)转账12983元钱。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发现,被害人刘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向账号6230520********8579转账的12983元人民币被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 GOIP网关、路由器、手机及笔记本电脑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同步录音录像光碟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多次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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