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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54号

被告人杨某甲锋,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阳市揭西县**镇**村**村。因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娜,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揭阳市**镇**。因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3月6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锋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张某甲娜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锋、张某甲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从2019年8、9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甲锋、张某甲娜伙同洪某某(外号“老某某”,另案处理)、林某甲鸿(外号“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广东省普宁市梅塘镇田丰村和大东山村山上、揭西县金和镇雅都彩印厂后山上等地方开设一个流动性“无头三公”赌场。该赌场以“无头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采用流动开设赌场的方式逃避公安机关侦查。该赌场由陈某甲(外号,“术弟”,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洗牌、发牌、抽水,被告人张某甲娜也多次在该赌场洗牌、发牌,陈某乙(外号“二定”,另案处理)等人负责载赌客到赌场参与赌博以及结算工资,“黑猪”(另案处理)、“阿凹”(另案处理)、“细黑”(另案处理)、“三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在路口望风的,陈某丙(外号“尾兄”,另案处理)、张某丙(外号“老五”,另案处理)、“阿某某”(另案处理)、“老二”(另案处理)等十多名司机负责载赌客到该赌场参赌并领取报酬。林某甲鸿(外号“巴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提供资金给参赌人员参赌。该赌场共开了两三个月左右,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0元以上。

至2020年1、2月份,由于被告人杨某甲锋与洪某某两人发生矛盾,被告人杨某甲锋遂退出赌场,伙同被告人林某甲鸿(外号巴某某,另案处理),两人合伙开设了一个流动性“无头三公”赌场。该赌场在揭西县棉湖镇镇郊高速公路下、揭西县凤江镇凤开村、普宁市梅塘镇、揭西县东园镇一竹林里、揭西县棉湖镇贡山水库的山上,普宁市梅塘镇仙耘村、揭西县棉湖镇下埔村等地流动开设,被告人张某甲娜多次在该赌场洗牌、发牌,林某甲鸿在赌场提供资金给参赌人员参赌,“陈记”、汽车牌号尾数为“064”、“875”、“819”、“619”等十多名司机负责载赌客到该赌场参赌并领取报酬。至2020年5月6日,该赌场共开了两、三个月,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揭西县**,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取保候审保证书,决定书等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李某甲、陈某丙、张某丙、陈某乙、肖某某、韦某某标、杨某丙珊、陈某丁杰、陈复生、张某丁、李某乙、王某某、陈某戊芝、杨某丁坤、杨某己兴、黄某某锐、杨某戊、赵某甲、方某甲、李某丙丽、陈某戊玲、赵某乙燕、陈某甲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某、杨某甲锋、张某甲娜、张某丙、肖某某、陈某丙、李某甲、陈某乙的某某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二)故意伤害罪

2020年5月7日凌晨3时某某,肖某某因怀疑杨某甲锋举报洪某某的赌场,遂以索要欠款为由,携带上述仿六四手枪前往杨某甲锋的家中,警告杨某甲锋。在拔出手枪的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锋、林某乙(另案处理)、林某甲鸿等人将肖某某控制住,抢走其携带的手枪,并继续对被害人肖某某进行殴打致伤。经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肖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某某等书证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己城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锋、林某乙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 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锋、张某甲娜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从中抽水渔利,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甲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甲娜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杨某甲锋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甲锋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娜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某乙

检察官助理:许某某涛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锋、张某甲娜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证人名单》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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