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杨某甲,别名杨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 2018年10月2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乡**村**组**号,暂住云南省普洱市**区**路****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9月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9年2月3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杨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于2018年5月至9月以来,多次从广东省茂名市******有限公司购买柴油非法出售给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的被告人刘某甲和景洪*****沙场的曾某某,被告人杨某甲销售柴油销售额累计人民币1584572.00元。
2. 被告人刘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了加油机、油罐、汽车等设备,通过被告人杨某甲从广东省茂名市******有限公司购买柴油,存放于普洱市**区**镇**路****有限公司的油罐内,采取散发名片等方式,在普洱市**区**镇**寨收费站附近以流动售油、固定售油的途径,非法销售柴油200吨左右。被告人刘某甲在该地销售柴油销售额共计人民币992233.00元。
3.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杨某甲从广东省茂名市******有限公司购进柴油31.55吨,由李某某和陈某某用粤K2****承运至普洱市**区销售给被告人刘某甲,销售金额为205034.00元人民币。2018年9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不起诉)在普洱市**区**镇**寨收费站****饭店入口处路边准备给客户刘某乙加油时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民警查获,当场从车牌号为云JR****的油罐车内查获柴油2.9吨;同日21时15分查获刘某甲存放在普洱市**区**镇**路****有限公司的油罐内的柴油26.35吨。经抽取样本送至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查获的柴油为不合格柴油。被查获的31.55吨柴油均是被告人刘某甲从被告人杨某甲处所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被告人刘某甲储存柴油的油罐照片和李某某、陈某某运输柴油的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的正侧面照片,云南省全网信息联查系统查询结果,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协查函,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被告人刘某甲加油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道路运输证,道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油品出库单,油料检材提取记录,提取检材照片,称量经过及记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账号交易明细清单及分析,微信聊天记录,普洱市思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取证据的报告书,普洱市思茅区商务局关于调取证据的报告书,经营成品油须具备的条件,登记保存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情况说明、曾某某转账单据,关于2018.09.06非法经营案件相关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 证人董某甲、李某某、陈某某、杨某丙、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曾某某、宋某某、董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委托检验协议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7. 视听资料:光盘5碟,硬盘1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的情况下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以不合格柴油冒充合格柴油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2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四)项、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泰、田薇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在云南省普洱市**区**路****幢*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扣押的1辆卡车(红色小卡,车厢安装着一个带有电子计量器的油罐,车牌号:云JR****);1串车钥匙(2把大2把小);1本机动车行驶证(车牌号:云JR****,所有人:张某某);2本收据(记载有:以升为单位的数据、人民币金额、车牌号及手机号等内容);3本发料单(黄色外壳,记载有:以升为单位的数据、人民币金额、车牌号及手机号等内容);1盒名片(内有若干张名片,每张名片上标有相同的“柴油批发零售,保质保量、随叫随到、假一赔十,联系人:刘某己,联系电话:13887997914”);8万元人民币(面值壹佰元的人民币800张)暂存于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
4. 视听资料:光盘5碟,硬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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