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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2427********051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石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19年11月8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石门县公安局易家渡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镇**村杨某甲家中藏有枪支,接报警后即出警调查。经对被告人杨某甲家进行检查,在其屋后稻草堆里查获四支火铳、自制黑火药及烟火药共计1.85kg(其中黑火药装在一矿泉水瓶内,已被销毁)、生籽11.25kg、纸火886粒、火药壶1个、12型散弹枪弹药5颗(其中2颗实弹、3颗空弹),并查获了制作火铳的手锯、手磨机、刨子、筛子、火药炼槽、电钻、钻头、磨片、硝石、通条、锤子、钻子、喷枪、铮和焊机等工具。其中一支火铳当场成功击发。被查获的四支火铳中,有两支系被告人杨某甲制造,均于十五年以前制造;另外两支系其父亲去世后遗留下来的。经鉴定,杨某甲制造的两支火铳中,一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杨某甲父亲遗留下来的两支火铳均不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物品照片;2.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交易明细;3.证人陈某甲、杨某乙、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学刚

                                    检察官助理喻艳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49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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