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821196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上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上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杨某甲跟购买杨某乙上思县在妙镇有生村**屯“枯樟”山(即在妙镇**林班)的松林木。杨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两名民工到该山砍伐林木,砍伐的木材拉运到上思县华林公司销售。经林业部门勘验认定,上思县在妙镇**林班被砍伐林木,面积1.06公顷,蓄积量24.20立方米(其中马尾松22.08立方米、阔叶树2.12立方米)。案发后,杨某甲于2019年6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立宇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705****;

2、全部案件材料壹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