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67********,哈尼族,农民,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春县,住绿春县**镇**村委会**村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绿春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绿春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绿春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在绿春县**镇**水库上方叫“**”(哈尼语地名)的地方,被告人杨某甲以种植桉树、杉木树为由,未经林业行政部门许可,其一人擅自用斧头砍伐林木,其无此林地的林权证。
经绿春县林业和草原工程师鉴定:绿春县**镇**水库上方叫“**”(哈尼语地名)砍伐林木的现场,共被砍伐林木308棵,折合活立木蓄积34.75立方米,砍伐林地面积11亩,地类为乔木林,树种为阔叶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起源为天然林,森林类别生态公益林,权属为国有。
被告人杨某甲经绿春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2月25日8时许主动到达绿春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绿春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其自愿认罪并接受相应刑事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静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绿春县**镇**村委会**村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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