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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滥伐林木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泗洪县**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3月16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0年9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种植在泗洪县大楼街道金沙江路南侧蓄水塘塘埂上的89棵杨树砍伐、出售给他人。经泗洪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勘查,涉案的89棵杨树立木蓄积为20.5115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泗洪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所作的立木材积计算表等鉴定意见;

5.泗洪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制作的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瑞呈

检察官助理:李  猛

二○二○年十月九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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