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杨某甲(别名杨某乙),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62********,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现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甲购买得李某某的一处山林(位于凯里市**镇**村**组背后坡)进行采伐贩卖。在办理得该处山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同年6月份,杨某甲便雇佣潘某某等人在该处山林采伐马尾松,但采伐过程中,杨某甲并未按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采伐蓄积均为23.55立方米)进行采伐。同年6月27日,潘某某等人在采伐林木过程中,被凯里市森林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经调查,凯里市**镇**村**组背后坡李某某家山林被采伐马尾松137株,蓄积48立方米。杨某甲滥伐马尾松蓄积达24.45立方米,数量较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范家桃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18085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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