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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滥伐林木案)_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59********,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通河县**林业局**林场**,住该林场。2019年4月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未到案)、马某某(姓名不详、未到案)受杨某乙(已判决)雇佣,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在杨某乙购买贾某某位于依兰县**乡**村和**场林地内滥伐柞树、桦树等共计约6000株。经鉴定:杨某甲等三人采伐林木6000株,采伐蓄积273.6786立方米。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6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林地转让协议书、林权证、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同案犯杨某乙、刘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杰

检察官助理:王梦婷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通河县**林业局其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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