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81********,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宜良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系宜良县狗街镇高古马村委会新村小组村民,2016年以来,其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用砍刀砍伐该村所有的“**”集体林的林木。经宜良县林业和草原局认定,杨某甲毁坏林木71株,活立木蓄积31.58m³,其中,云南松53株,桤木13株,栎类5株。经鉴定,杨某甲砍伐的林木价值为人民币6117.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砍刀一把;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关于2019年12月26日宜良县狗街镇高古马村委会新村小组杨某甲林业鉴定小班变化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狗街镇高古马村委会新村烂山地块鉴定意见、补种林木的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杨某甲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价格认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任意采伐本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补种林木,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倩
检察官助理:陶赛红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969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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