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632号
被告人杨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系秦皇岛市海港区林业局护林员。现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平**村**号。2017年8月2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反渎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5日14时许,秦皇岛市海港区驻操营镇平顶峪村发生山林火灾。火灾起因系该村村民王某甲家西侧第一座炭窑在烧制木炭过程中,窑顶上泄露的火星引燃表面的易燃物蔓延至地面形成地表火,借助天气变化地表火随风力、风向蔓延导致。山林火灾造成救火村民五死一伤的严重后果,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
被告人杨某甲火灾期间系秦皇岛市海港区林业局专职护林员,负责海港区驻操营镇平顶峪村护林防火工作。由于被告人杨某甲严重不负责任,未能按照《海港区护林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坚持每日巡查,做到见烟就查,见灰就罚,见火就抓,及时制止野外用火”等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火灾隐患,导致火灾发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海港区护林员管理办法》、护林员签到表等书证,证人姜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杨某乙、王某丁等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物证鉴定书、尸体检验意见书,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身为海港区林业局专职护林员,负有管理、监督山林防火职责,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山林火灾,造成烧死5人,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7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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