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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52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潮州市潮安区**镇,住潮安区**镇**村**路**号,暂住于潮安区**镇**村**楼后面新厝。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后于2020年7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11月5日凌晨,明知同案人提供的香烟有部分系假冒伪劣卷烟,仍将同案人运输过来的一批香烟,存放在其位于潮安区**镇**村**楼后面新厝中,准备用于自己贩卖或由同案人进行贩卖。后于当天下午被潮安区烟草专卖局联合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查获。现场查扣红双喜(硬南洋百年龙凤)1846条,苏烟(硬红杉树C)1000条, SE555(硬GOLD)250条,中华(硬专供出口 亚美尼亚版)350条,ESSE(硬CHANGE)847条, SE555(硬ORIGNAL)200条,红双喜(听装南洋香港风景纪念版)25条,熊猫品牌香烟250条。

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扣押的熊猫品牌香烟为假冒注册商品且伪劣卷烟。红双喜(硬南洋百年龙凤),苏烟(硬红杉树C), SE555(硬GOLD),中华(硬专供出口 亚美尼亚版),ESSE(硬CHANGE), SE555(硬ORIGNAL),红双喜(听装南洋香港风景纪念版)等品牌香烟均为正品香烟。

经估价:假冒熊猫品牌香烟250条共价值人民币212000元。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5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熊猫品牌香烟等物;

2.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潮安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报告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他人销售伪劣产品而提供仓储,并准备用于贩卖,货值人民币共计212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荣浩

                                    2020年11月27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4. 涉案款物:熊猫品牌香烟250条(暂扣于潮安烟查专卖局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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