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公诉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56********,汉族,文盲,系宁夏**豆芽菜有限公司技术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镇**村**号,住银川市金凤区**街**号**宿舍。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杨某甲在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通达南街的宁夏**豆芽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芽菜公司)任技术员,负责豆芽菜的生产工作,被告人杨某甲于2018年10月份购买了3瓶6-苄基腺嘌呤(无根药),在生产豆芽时添加。上述添加有6-苄基腺嘌呤(无根药)的豆芽菜均销往银川市、石嘴山市、永宁县、贺兰县等地。2018年12月18日,在对该公司检查时,当场查获了豆芽菜成品3575斤(1.7875吨),半成品4.635吨。据统计,该公司十一月份生产豆芽菜370350.5斤,价值262576.2元;十二月份生产豆芽菜219641.7斤,价值200835.02元;共计:589992.2斤,合计金额为463411.22元。经银川市智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对在水生豆芽菜公司扣押的6-苄基腺嘌呤(无根药)进行检测:3瓶6-苄基腺嘌呤中检验数值分别为17.72mg/ml、17.64mg/ml、1.02mg/ml。经银川市智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对银川市金凤区农牧水务局送检的水生豆芽菜公司生产、销售的黄豆芽、绿豆芽、小金黄(短黄豆芽)、扁豆芽成品及半成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黄豆芽、绿豆芽、扁豆芽成品及半成品中均检测出不得检出的6-苄基腺嘌呤(无根药)成分。经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扣押的成品豆芽菜单价为每斤2元,共3575斤,总金额为7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统计表、票据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杨某乙、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6.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数额463411.2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娟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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