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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住吉林省安图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吉林省八家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被吉林省安图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八家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至12月9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为了打烧柴,分七次在吉林省八家子林业局**林场**林班**、**小班和**林班**、**小班内使用向其弟弟杨某乙借来的时风牌四驱车和ZOMAX油锯盗伐林木共计122棵(柞树9棵、白桦2棵、色树1棵、榆树1棵、杂木109棵,均为活立木)。其中,被告人杨某甲将第三次、第四次盗伐的林木在现场使用油锯截成树段后装入四驱车内运回其位于吉林省安图县**镇**村**组的家中并堆放在院内,其余五次将盗伐的林木装入四驱车内运回家中后,使用油锯截成树段并堆放在院内。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盗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2.9761立方米,原木材积为1.853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926.70元。

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单位长白山森工集团八家子林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涉林案件补植林木赔偿协议》,承诺自行补植红松S2-2苗木27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盗伐林木截成的树段、油锯1台、四驱车1辆;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林权证、《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无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延森涉字(2020)第378号《涉林案件鉴定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单位签订了《涉林案件补植林木赔偿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潘  晴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 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涉林案件补植林木赔偿协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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