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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大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陶瓷店,因涉嫌盗窃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向易某某的妹妹易某甲借款5000元,并将一部“苹果”手机移交给易某甲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在2019年3月15日00时,杨某甲不能归还借款,则抵押的手机归易某甲所有。

2019年3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由于没钱还款,遂潜入吴川市**镇**村易某某的住宅,想将手机盗走。杨某甲在易某某的房间没找到手机,后又到易某某的母亲李某某房间翻找了床头柜和枕头等地方翻找手机。被告人杨某甲在翻找手机的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房间床头柜抽屉内放有现金人民币,遂将李某某存放在床头柜抽屉内的1750元现金盗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易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2019年6月25

附:

1.被告人现在依法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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