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259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200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行政村第**自然村**,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2020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通过翻窗户的方式进入季某某家中小卖部,后在小卖部柜台处盗窃硬盒中华牌香烟12包,软玉溪牌香烟12包,白色黄山牌香烟10包,金色好猫牌香烟1包,将所盗窃香烟用塑料袋装好,接着将柜台收银台抽屉内的10元、5元纸币以及1元硬币共计160余元装至裤子口袋内,并将店内的方便面两桶、矿泉水四瓶、牛奶一箱、可乐三瓶,用塑料袋装好后,携带所盗窃的全部物品逃离现场。经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对被盗香烟进行价格认定,中华牌香烟零售价为45元每包,玉溪软盒零售价为23元每包,好猫长乐香烟零售价为14元每包,黄山中国画香烟零售价为15元每包,被盗香烟总价值为980元。
2、201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到季某某家小店内将柜台上放置的一部全新未使用的金色vivoX6D手机偷走。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148元。
3、2018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到季某某家小店内将柜台上放置的一部白色三星牌SCH-P709手机偷走。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90元。
4、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窜至季某某家小店内将柜台上放置的一部金色OPPOR9手机偷走,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27元。
5. 2019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窜至季某某家小店内将店内的一部白色OPPO A31C手机偷走。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40元。
以上被盗窃香烟及四部手机均于2019年11月5日在对杨某甲家中搜查时发现,现被盗香烟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4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照片、卷烟价格证明、关于被盗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残疾人证、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记录、中国修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测验结果分析与报告、脑电地形图分析报告、情况说明等;
3.证人杨某乙、杨某丙、姚某甲、姚某乙证言、穆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皖昌司鉴所[2019]精司鉴字第3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 辨认、搜查、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两年内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国丽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77********(其父亲杨某乙的手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正、副本及量刑建议书各8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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