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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镇**村**组**号。2000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0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7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和十五日;2008年10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6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9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9月转为社区戒毒;2010年5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2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4月23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5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至铁路上海站内11号月台处,趁被害人王某某到站下车不备之际,窃得其上衣右侧口袋内的华为牌STK-AL00型手机一部,得手后即被被害人发觉并将手机要回。被告人杨某甲欲离开现场时被跟踪至此的民警抓获归案。

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华为牌STK-AL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16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张某某、曹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杨某甲实施盗窃的过程及其到案经过。

2、书证公安机关制作的刑事摄影件、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涉案手机的外观特征及被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并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3、鉴定意见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160元。

4、书证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白脑包镇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查询报告,证实被告人杨某甲的主体身份及其前科劣迹情况。

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实其犯罪的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孙嘉

检察官助理:董芳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张。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备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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