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会**组**号。2012年12月7日因盗窃罪被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服刑期间减刑三次,减刑2年2个月,实际执行刑期为7年10个月,于2019年12月24日执行期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凤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 年10月12日重报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骑摩托车到凤庆县**镇**村**组李某甲家,在李某甲家大门右边简易房内盗窃得4个火腿和一只猪手,后拉至凤庆县**街“**”店销赃;
2.2020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骑摩托车到凤庆县**镇**村**组,在毕某某家门口看到正房过道挂着火腿,杨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起子将大门锁撬开,将挂着的4个半火腿盗走,后到“**”店销赃;
3.2020年4月24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骑摩托车到事先踩好点的凤庆县**镇**村**组李某乙家,将李某乙家厨房挂着6个火腿盗走,随后到“**”店销赃;
4.2020年5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骑摩托车到事先踩好点的凤庆县**镇**村**组龚某某家,从围墙翻墙进到龚某某家楼顶,将架子上挂着的6个火腿从楼上丢到路边,后从围墙上翻出,因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杨某甲骑摩托车从**方向又绕**路回凤庆城,随后拉到农贸市场叫卖。
2020年6月29日经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火腿进行价格鉴定,李某甲家被盗火腿价值为1529元;毕某某家被盗火腿价值为1664元;李某乙家被盗火腿价值为3059元;龚某某家被盗火腿价值为2294元。以上四次盗窃金额达85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告人作案时所骑二轮摩托车照片及追回的部分被盗火腿照片;
2.书证:(1)失主的报案记录;(2)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前科材料;(3)抓获经过;(4)证人杨某丙提供用手机拍摄的被告人照片及与被告人的通话记录照片;(5)被告人作案时驾驶的车牌为云******的二轮摩托车合格证、行驶证复印件;(6)被盗火腿发还情况说明、发还清单及认领照片;(7)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杨某甲的通话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杨某乙、王某某、普某某、张某某、杨某丙、高某甲、高某乙的证实;
4.被害人的陈述:失主李某甲、毕某某、李某乙、龚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2020年6月29日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对被告人讯问前的检查笔录;(2)盗窃、销赃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3)被盗物品称量笔录及照片;(4)盗窃、销赃现场辨认笔录、照片及示意图;(4)人像辨认笔录、照片;(5)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实施盗窃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东红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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