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小院公共停车位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浅绿色两轮电动车盗走。
2、2020年5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市场**公寓楼下,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刀牌黄色两轮电动车盗走。
3、2020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区**巷**号,将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丝猴牌红色两轮电动车盗走。
4、2020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楼下,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丝猴牌蓝色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上述车辆价值人民币1050元。案发后上述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农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京京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6.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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