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97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91********,汉族,中专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安徽省舒城县,住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 年9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至9月5日间,被告人杨某甲在位于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的**公司内,乘人不备,通过操作被害人杨某乙的手机,使用短信验证、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盗窃七次,共窃得人民币51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4500元;
2.2020年8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2500元;
3.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10000元;
4.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8000元;
5.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5000元;
6.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6000元;
7.2020年9月5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15000元。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甲的近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杨某乙、被告人杨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文国
检察官助理:李鹏举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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