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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108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号。1987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6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3月21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4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临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8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临泉县**镇**庄村民赵某某家,盗走电瓶车3辆,芝麻油1桶。后将电瓶卸走电瓶车丢弃。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白色海宝牌三轮电瓶车价值5100元,红色爱玛牌三轮电瓶车价值2506.9元,黑色欧派牌两轮电瓶车价值660元,芝麻油1桶价值270元。累计价值人民币8500余元。

(二)2019年7月8日0时许,杨某甲伙同李某甲驾车行至临泉县**镇新集村民田某某家,撬锁入室,盗走三轮电瓶车2辆及车内服装,后将电瓶车的电瓶卸掉带走。被盗服装价值7000元。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宗申三轮电瓶车价值1125元。拼装三轮电瓶车价值1650元。累计价值人民币9700余元。

(三)2019年7月7日0时许,杨某甲伙同李某甲驾车行至临泉县**镇**村委**庄,撬锁进入杨某乙的小儿子家,盗走小麦4000斤。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小麦价值人民币4200元。

(四)2019年7月5日2时许,杨某甲伙同李某甲驾车行至临泉县**街道**庄**庄,撬锁进入李某乙家的利民超市,盗走现金2000元及多条香烟,被盗香烟价值3000元。累计价值人民币5000元。

(五)2019年7月5日3时许,杨某甲伙同李某甲驾车行至临泉县**镇**村委**庄,撬锁进入牛某甲的全家福超市,盗走现金3000元、白酒30箱、香烟80条、饮料39箱、洗衣粉60袋、食用油7箱、卫生纸2袋等物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297元。

(六)2019年6月12日1时许,杨某甲伙同李某甲驾车行至临泉县**镇**村委**庄,撬锁进入柳某某合作社厂房内,盗走丰四方牌化肥60袋。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化肥价值人民币5400元。

(七)2019年6月10日0时许,杨某甲伙同李某甲驾车行至临泉县**镇**楼村委**庄,撬锁进入李某丙家,盗走三辆两轮电瓶车、一辆三轮电瓶车、四袋油菜籽、五袋小麦。油菜籽价值1000元,小麦价值600元,化肥价值270元,玉米价值90元。蓝色宗申三轮电瓶车价值4000元,红色两轮电瓶车价值3000元。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雅迪二轮电瓶车价值1586.48元。莫拉克二轮电瓶车价值400元。累计价值人民币10000余元。

(八)2019年4月2日0时许,杨某甲伙同李某甲驾车行至临泉县**镇**村委**庙,撬锁进入刘某某家**超市,盗走现金720元、烟酒、零钱、饮料等物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8000元。

(九)2019年2月28日0时许,杨某甲伙同李某甲驾车行至临泉县**村委会,撬锁进入明某某家超市,盗走现金2000元、白酒100箱、香烟100条、牛奶6提、饮料6件、色拉油4桶、槟榔2箱。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2360元。

(十)2019年1月27日0时许,杨某甲伙同李某甲驾车行至临泉县**镇**村委**村,撬锁盗走牛某乙家蓝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163.4元。

(十一)2019年1月27日0时许,杨某甲伙同李某甲驾车行至临泉县**镇**村委**村,盗走徐某某家两辆叉车电瓶。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200元。

(十二)2019年1月27日0时许,杨某甲伙同李某甲驾车行至临泉县**镇**村委**村,盗走张某某家狼狗一条、电瓶三轮车电瓶一组,被盗狼狗价值600元。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瓶价值633.28元。累计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

(十三)2019年1月27日0时许,杨某甲伙同李某甲驾车行至临泉县**镇**村委**村,盗走牛某丙家电瓶三轮车及两辆电瓶三轮车的电瓶,后将电瓶车电瓶卸掉盗走,将电瓶车遗弃。被盗电瓶三轮车价值750元;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两辆电瓶三轮车的电瓶价值2110余元,累计价值人民币2800余元。

(十四)2019年1月17日0时许,杨某甲伙同李某甲驾车到临泉县**镇新集村委会新集,撬锁进入吴某某家丧葬用品店,盗走现金22000元、寿衣12套、火纸20捆、白布1捆、煤气罐1个、电瓶三轮车1辆,后将电瓶车电瓶卸掉盗走,将电瓶车遗弃,被盗物品价值11200元。累计价值人民币33000余元。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

2.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强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临泉县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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