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无业,住杜集区高岳路**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华松商场门前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杨某乙于当日12时许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小鸟牌两轮电瓶车。经鉴定,该电瓶车的价格为20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前科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乙陈述;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成喜
检察官助理 王谦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其居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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