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杨某甲在桂平市**镇三次实施盗鸡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窜至桂平市**镇**村**屯梁某甲用来养鸡的一栋废弃楼房后,采用攀爬进入的方式进到该屋内将20只公鸡盗走。随后杨某甲将盗得的公鸡销赃给桂平市城区二农贸市场的流动摊贩,得款人民币830元。经鉴定,梁某甲被盗的20只公鸡价值人民币2200元。
2. 2020年2月11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窜至桂平市**镇**村**屯梁某乙用来养鸡的一座废弃楼房后,采用攀爬进入的方式进到该屋内将12只公鸡盗走。随后杨某甲将盗得的公鸡销赃给桂平市城区大起市场的流动摊贩,得款人民335元。
3、2020年3月12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窜至桂平市**镇**村**屯容某某的鸡舍内盗得阉鸡5只、母鸡2只,陈某甲的鸡舍内盗得阉鸡2只、母鸡4只,杨某乙的鸡舍内盗得阉鸡2只、母鸡5只。随后杨某甲将盗得的鸡拿到**镇旱桥往**镇方向约50米处的二级路边等专线班车运走,被群众发现报警,被告人杨某甲弃鸡逃离现场。公安民警出警至现场后,将遗留在现场的阉鸡9只、母鸡11只扣押,并分别发还各被害人。经鉴定,容某某被盗阉鸡5只、母鸡2只,价值人民币322元;陈某甲被盗阉鸡2只、母鸡4只,价值人民币328元;杨某乙被盗阉鸡2只、母鸡5只,价值人民币456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甲共盗窃作案三次,盗得公(阉)鸡41只,母鸡11只,总价值人民币3641元,销赃公鸡32只,得款人民币1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梁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未全部退赔、退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邦强
检察官助理 范燕鈃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