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组**号,住桂林市叠彩区**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桂林市临桂区****小区帮被害人杨某丙开通支付宝借呗,并偷偷将被害人杨某丙支付宝借呗中的3700元额度提到杨某丙的支付宝余额里,后被告人杨某甲在被害人杨某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扫码支付的方式将杨某丙支付宝账户中的3700元转到其支付宝账户中,后将赃款挥霍一空。2020年1月12日,被害人杨某丙在桂林市叠彩区**广场找到被告人杨某甲后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杨某丙4800元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失主)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秦龙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临桂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公安侦查案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