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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6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晚上9时多,被告人杨某甲到汕头市龙湖区**广场篮球场内,见被害人杨某乙的一个运动背包放在球场旁边的长椅子上,被告人杨某甲即趁被害人杨某乙与他人打篮球之机,盗走上述运动背包【背包内有1部华为牌手机(LIO-A***型、Mate ** 黑色 256G)、价值人民币3623元】,后逃离现场。

同月18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1部,被告人杨某甲作案时所穿的西装1套、鞋子1双、白衬衣1件;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说明材料,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3.证人张某甲、谢某甲的证言和辨认;

4.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证、搜查笔录;

7.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的辨认;

8.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

9.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杨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丹霞

2021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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