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诸暨市**街镇**村**号。2008年10月2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9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时许、1月26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两次翻墙窜至诸暨市***镇**村***号被害人杨某乙锋家,以拉车门的方式从杨某乙锋的浙D7F****号宝马轿车内盗窃现金3000元、6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已退还赃款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杨某乙锋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系缓刑考研期间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故对被告人杨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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