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湖北省南漳县**镇**巷**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19日被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12日被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3月31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6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7日由南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30日南漳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杨某甲多次窜至南漳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病房内盗窃病人或者病人家属的财务,共计盗得现金2400元、手机三部价值1850元,现金与物资折款共4250元。
1.2019年5月22日13时许,杨某甲窜至南漳县中医院3楼推拿科317室,盗得病人郭某某放在其病床上一个黑色挎包和一部黑色华为牌nova2pius型手机,郭某某被盗挎包内有现金1200元。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48元。现金与物资折款共1748元。
2.2019年6月18日12时许,杨某甲窜至南漳县中医院3楼推拿科320病房,趁病人曾某某午休时,盗得曾某某放在病床枕头旁一装有现金300元的棕色挎包。随后,杨某甲窜至南漳县人民医院三楼46床病室,盗得秦某某放在46病床上充电的一部蓝色oppo牌手机。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48元。现金与物资折款共1148元。
3.2019年6月19日16时许,杨某甲窜至南漳县人民医院城北院区5楼13室,趁住院病人黄某某妻子睡觉时,盗得黄某某妻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白色vivo牌手机。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54元。
4.2019年7月1日12时许,杨某甲窜至南漳县中医院401室,趁住院病人闫某某午休时,盗得闫某某放在其病床上的一个灰色挎包,挎包内现金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手机发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郭某某、曾某某、秦某某、黄某某、闫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4、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杨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南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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