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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6月30日由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杨某甲将自己的一辆帝豪牌轿车(牌号鄂F****0)抵押给二手汽车交易商李某甲,从李某甲处借款人民币4万元,杨某甲按月向李某甲支付利息。此后,杨某甲在支付当年11月至12月利息后,便未再支付利息。李某甲多次催促杨某甲还款,并称将变卖抵押车辆以抵偿欠款。2020年6月8日晚,被告人杨某甲通过车上的定位装置,得知该车被李某甲停放于襄阳市东津新区**村其父亲李某乙的住处,连夜来到上述地点,趁李某乙家中无人,翻窗进入李某乙家中,撬开李家卷闸门,将车辆盗走,开回本市谷城县老家,停放于朋友宋某某处。

李某甲发现车辆被盗后,多次联系被告人杨某甲,并表明自己要报警,杨某甲均不回话。

案发后,杨某甲家人主动返还李某甲的借款及损失人民币4.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506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借款借据、微信聊天记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3.证人杨某乙、宋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襄阳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迎飞

检察官助理杨居源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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