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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乡县**村**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8月、2009年1月、2016年1月、2017年1月、2018年4月、2019年3月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南县人民法院、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6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窜至安乡县深柳镇中医院停车场,伺机窃取财物。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甲发现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牌照为湘******白色路虎小车尾箱内有一白色密码箱,遂使用随身携带的弹弓和钢珠将该车的尾箱玻璃打碎,并将密码箱和箱内的两条和天下牌香烟、两条黄鹤楼1916牌香烟、两条铂金版苏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总价值为人民币5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卡、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安清

检察官助理:易文刚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安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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