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现住余庆县**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余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9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窜至湄潭县石莲乡党某某家,将党某某家的6只土鸡盗走。经认定,价值621元;
2、2019年5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窜至余庆县龙家镇周某某、蔡某乙、闫某某家,先后将周某某家的6只土鸡,蔡某乙家的3只土鸡和1只肉鸡,闫某某家3只土鸡和3只肉鸡盗走。经认定,周某某家被盗土鸡价值552元,蔡某乙家被盗土鸡和肉鸡价值326元,闫某某家被盗土鸡和肉鸡价值426元;
3、2019年10月12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窜至湄潭县石莲乡蔡某甲家,将蔡某甲家14只土鸡盗走。经认定,蔡某甲家被盗土鸡价值1288元;
4、2019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甲窜至余庆县龙家镇李某甲家,将李某甲家4只土鸡盗走。经认定,李某甲家被盗土鸡价值368元;
5、2019年11月7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窜至湄潭县石莲乡田某某家,将田某某家6只土鸡盗走。经认定,田某某家被盗土鸡价值621元;
6、2020年1月5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窜至湄潭县石莲乡陶某某家,将陶某某家6只土鸡盗走。经认定,陶某某家被盗土鸡价值552元;
7、2020年1月19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窜至余庆县龙家镇钟某某、曾某甲、传某某家,先后将钟某某家6只土鸡,曾某甲家2只肉鸡和1只旱鸭子,传某某家2只肉鸡和3只土鸡盗走。经认定,钟某某家被盗土鸡价值621元,曾某甲家被盗肉鸡和旱鸭子价值194.5元,传某某家被盗肉鸡和土鸡价值376元;
8、2020年4月27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窜至余庆县龙家镇曾某乙、王某某家,先后将曾某乙家的4只土鸡,王某某家的10只土鸡和2只肉鸡盗走。经认定,曾某乙家被盗土鸡价值368元,王某某家被盗土鸡和肉鸡价值1020元;
9、2020年5月11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窜至余庆县敖溪镇大坪村肖某某、孙某某家,先后将肖某某家6只土鸡,孙某某家12只土鸡盗走。经认定,肖某某家被盗土鸡价值621元,孙某某家被盗土鸡价值1500元;
10、2020年6月5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窜至余庆县敖溪镇指挥村杨某乙、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家,先后将杨某乙家4只肉鸡,刘某某家5只土鸡和2只肉鸡,李某乙家5只土鸡,李某丙家10只土鸡盗走。经认定,杨某乙家被盗肉鸡价值280元,刘某某家被盗土鸡和肉鸡价值617.5元,李某乙家被盗土鸡价值为460元,李某丙家被盗土鸡价值920元。
综上,杨某甲从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5日晚上盗窃所得鸡的总价值为11732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和物证照片、微信转帐记录、微信转帐截图、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证明、谅解书等书证、物证;2、被害人刘某某、杨某乙、曾某甲、传某某、党某某、钟某某、陶某某、田某某、蔡某甲、周某某、熊某某(闫某某)和蔡某乙、李某甲、王某某、曾某乙、孙某某、肖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陈述;3、证人安某某、喻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经因盗窃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盗窃老年人财物,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多次、流窜作案,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综上,结合本案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杨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文富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余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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