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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101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街道**组**号,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园**房**。2014年6月30日犯盗窃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8月13日犯盗窃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0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9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监视居住于现居住地。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辽阳市文圣区西韭菜园大地内,先是与张某某女士聊天,然后趁张某某下地干活时将张某某放在电动三轮车内的手包偷走,包内有现金100元,华为P30手机一部。2020年9月28日,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市场价值为2200元,被告人杨某甲涉案金额2300元。

案发后,2020年9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辽阳市白塔区太子河小学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朱某某、孔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赢男

检察官助理:张  刚

2020年12月4日

附:

被告人杨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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