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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21211995********,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2020年7月28日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在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民生大道旁见一辆南骏牌货车,便萌生占有之念,当即将货车拍照。于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通过“桐梓微帮便民信息平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此货车的信息,易某某看见后联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甲以8500元钱的价格将该车卖给易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又将收购的货车以10600元钱的价格卖给废旧回收人员邹某某,邹某某通过其朋友联系拖车将其收购的货车运输到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社区一废旧收购站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货车价值15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涉案货车等物证;户籍证明、车辆买卖合同等书证;证人彭某某、易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

检察官陈云强

                              2020年9月8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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