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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邹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5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杨某甲租住邹平市**镇**村夏某某的房子时,盗窃夏某某装饰木门10扇,套装木门4套,窗套2套,共计10000元。

2019年7月份,杨某甲租住邹平市黛西办事处杨某丙出租房时,盗窃房主杨某丙出租房内美的空调二台、国美空调一台、TCL液晶电视一台、TCL冰箱一台、惠而浦洗衣机一台、好太太油烟机一台,价值共计7740元。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杨某甲在邹平市国际商贸城附近被邹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3.证人杨某乙、朱某某、许某某、刘某某证言;4.被害人夏某某、杨某丙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退还被盗木门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杨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峰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被取保候审,住邹平市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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