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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园**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先后五次在九龙坡区盗走他人停放路边的摩托车,价格共计人民币12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在九龙坡区石桥铺江夏星光汇小区路边,盗窃被害人杨某乙停放的一辆型号为LH110T-8的林海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00元。

2.201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在九龙坡区石新路双子星网吧天桥下,盗走被害人汪某某停放路边的一辆型号为BQ125T-16D的滨崎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3.2019年11月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在九龙坡区山林村欣阳苑小区附近,盗走被害人黄某甲的一辆型号为LH100T-15的林海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被追回并发还黄某甲。

4.2019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在沙坪坝区联防桥斑竹林小区附近,盗走被害人秦某某停放路边的一辆型号为KH125T-5C的坤豪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追回并发还秦某某。

5.2019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在九龙坡区石桥铺双子星网吧附近石新路天桥下,盗走被害人黄某乙停放路边的一辆型号为XX125T-3C的行星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追回并发还黄阳。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九龙坡区**小区被捉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摩托车照片等物证;

2购买票据、户籍信息、车辆一致性证书、购买票据、行驶证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汪某某、秦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5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

6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顺杰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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