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9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镇**村**号,农民。2010年9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2月21日被公安长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02月09日晚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老四”(男,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驾驶租来的黑色现代名驭轿车伺机盗窃,后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男,44岁,西安市雁塔区人)将驾驶的陕A****1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停放在长安区大兆街办秦沟村马场院内。二人尾随而至,杨某甲开车接应,“老四”拿着事先准备的铁钉来到“卡宴”车旁,用铁钉将“卡宴”车的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破,从该车内偷走一个褐色单肩挎包,内有现金57000元人民币及李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待“老四”上车后,杨某甲驾驶现代轿车逃离现场。后该车在沿马鸣公路向西安方向逃跑途中,因躲避车辆,侧翻在马鸣公路雁塔区余王碥村附近,二人随弃车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照片:3.辨认笔录、照片;4.提取笔录;5.租车资料;6.证人证言:7.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8.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9.刑事判决书;10.人口信息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郭向宏
2014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音频资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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