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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杨彦民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2321261975********,汉族,职业农民,无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巴彦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北京通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2月23日刑满释放; 2016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武清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月,并处罚金12,000元, 2017年7月25日刑满释放; 2018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巴彦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彦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杨彦民窜至海伦市海伦镇建城乡护城村被害人董某某家中,撬窗翻入屋内,盗走OPPO A5手机一部及400元现金,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2.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杨彦民窜至海伦市海南乡海南村被害人杨某乙家中,撬窗翻入屋内,盗走OPPO R9S手机一部及1,700元现金,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3.2020年7月1日9时许,被告人杨彦民某窜至海伦市伦河镇西伦村伺机盗窃,看见李某某家大门上锁家中无人,便将纱窗破坏进入屋内,将屋内物品翻动一遍没有找到有价值的物品及现金。

4.2020年7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杨彦民窜至伦河镇西伦村杨某甲家,见杨某甲家大门上锁且窗户未关,便从杨某甲家东屋东侧的小窗户破坏纱窗进入屋内,将屋内物品翻动一遍,没有找到有价值的物品及现金,翻窗准备逃跑之时被返回家的杨某甲及其姑爷赵某某撞见后报警。

经侦查,被告人杨彦民于2020年7月1日被海伦市公安局伦河派出所工作人员在伦河镇赢秋米业院内将其抓获。

经海伦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两部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综上,被告人杨彦民所盗赃款2,100元未返还被害人,所盗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案发后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清单、前科劣迹查询的证明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释放证明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承诺书等

2.证人赵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李某某、杨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彦民的供述与辩解;

5.海伦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彦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彦民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彦民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其中两起犯罪未获赃款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彦民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云涛

检察官助理:黄庆玲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彦民现羁押于海伦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3份;

5.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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